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新疆昌吉市**农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时45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3****号北汽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共青团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路与迎宾路路口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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