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91********,回族,中共党员,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职员,大学文化,户籍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 号** 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3时4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4****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路四段辅道由石羊立交向蓝天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高新区南三环四段辅道石羊立交至蓝天立交辅道进入主道入口处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89毫克/100毫升和115.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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