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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5G***号“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由友谊路方向往灵龙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灵龙路与江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杨某某呼气酒精测试,呼气结果为166.7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杨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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