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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21972******,汉族,中专文化,四川**医养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温江区**路**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书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他人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康路688号路段时,发现民警检查,跨过副驾驶下车欲逃避,随后自动放弃,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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