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4********,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N号小型轿车沿青环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环路铜鼓岭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确认案发时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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