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出生地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街**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时41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YL****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4.7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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