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22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双塔路出艺洲路东30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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