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路**巷**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街**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案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0时5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东方天城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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