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41963********,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文化,深圳市**医院脊柱外科主任顾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岗南街5号**庄**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岗南街5号**庄**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祁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重庆印象火锅店吃饭喝酒,二人均喝了白酒。当晚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祁某某喝完酒准备离开,祁某某打算自己开车回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称比较清醒,提出帮祁某某开车送其回家。于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载着祁某某从重庆印象火锅店停车场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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