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后面悬挂车牌粤A6****二轮摩托车至本市中堂镇江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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