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嵩明县嵩阳镇寺脚村出发准备回杨林龙保村的出租房。20时13分许,行至嵩明县寺脚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其血样鉴定,乙醇成份含量为99.23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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