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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2********,汉族,大专文化,太铁太原**段,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镇**村**小区**栋**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街**号楼**单元**。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太原市迎某某左拐至东中环路由南向北五龙口街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70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间车流量较小,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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