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永利**饭店厨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顺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莱芜区水文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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