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2********,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乡**村**号,住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道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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