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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市**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区**号楼**单元***。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0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村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手持式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为105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杨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2日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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