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3小型轿车沿车站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车站大街与频阳大道十字东侧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是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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