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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中共党员,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9********,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K****小型轿车从富宁县城区**桥驶往交警队,在富宁县城区迎宾路交警队门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对杨某某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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