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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镇**村**庄,住灵璧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1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桂******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路路口至**桥段500米(**小区北门)时,损坏他人车辆。后被派出所民警现场传唤至灵城派出所处理。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57毫克/100毫升,已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4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驾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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