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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1****的小型普通客车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侦查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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