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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晋中市太谷区*********。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小型轿车,行驶至太谷区箕城西街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101 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02 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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