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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0白色本田牌小型汽车沿本市红桥区千里堤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河桥下桥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西青道大队民警拦检。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指认其案发时驾驶的涉案车辆照片及其醉酒驾驶被查获地等物证照片。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涉案车辆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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