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82********,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6号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海新区生态城海旭道与安悦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后经津实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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