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路**排**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0日11时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B****H黑色宝来牌小型轿车,由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赵辛庄村行驶至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农家院,后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杨某某检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就是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的证据事实存疑,无法排除杨某某停车后再次饮酒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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