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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津C****0黑色本田轿车,从天津市东某某华明街迎宾商业中心门口出发,沿天津市东某某华明街映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弘泽大街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0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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