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0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E*****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大道**厂门前时,与柏某驾驶的甘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及被送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柏某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所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1.26mg/100ml;从柏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经认定:柏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各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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