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中午,杨某某持C4D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川A*****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邛崃市高埂镇高桥正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2时24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高桥正街1号外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3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18.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杨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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