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南岸镇往屏山县新市镇场镇行驶,行驶至新市镇“凉水井”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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