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什汉路向什邡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什邡市京什东路南段与什汉路交汇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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