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B3****号蓝黑相间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嘉峪关市明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明珠路与文化路路口向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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