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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城派出所执行,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9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与长江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93.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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