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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3********,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务工人员,住台江县排**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30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台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Q****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排羊往台江县城行驶。21时许,行驶至城南环路、萃文路交叉口50米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91.5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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