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江津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上道路驾驶浙J****6号小型轿车,途经路桥区椒新线与石八线交叉路口处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属醉酒。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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