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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句容市**,住句容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句容市**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L8****小型普通客车,从句容市人民路“茅西羊肉馆”出发,行驶至句容市人民路苏果超市段处,被正在执勤的句容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事发时,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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