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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杨小,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华阴市罗敷镇发电厂福利区,系秦岭发电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许,杨某某在老碗烩朋友赵某某母亲丧事的答谢宴上喝了约二两多六年西凤白酒。当晚约21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载其母去秦电车队给宠物狗洗澡,驶出秦电三期福利区后沿秦电专用路由东向西行驶约30米至中国银行门前被交警查获。7月27日经鉴定,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2.11mg/100ml,杨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于7月31日申请重新鉴定,8月4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2.82mg/100ml。杨某某对重新鉴定意见无异议。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杨某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悔过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告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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