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5********,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乡**村**组**号,住凯里市**路**号**单元**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苗侗风情园一饭店回住处,20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凯棉路0km+50m蝴蝶谷路口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贵HU****号出租车,杨某某受伤被送医救治。交警现勘完毕后,到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17mg/100ml,并请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杨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70.35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同时查明,杨某某是锦屏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