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交办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B****6号小型轿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方向行驶,途经****处时与欧某某驾驶的贵A****8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停靠在路边的贵B****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贵B****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丁某某返回现场后和杨某某发生争执并报警。杨某某知道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出勘现场发现杨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将杨某某带至**总医院门诊抽血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血。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某、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