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0********,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准驾车“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道与***饭店交叉口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86mg/100ml,之后将其带至石某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4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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