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9********,云南省大姚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组**号。
值班律师何永张,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在大姚县金碧镇**街口出租房内吃饭并饮用了散装白酒。之后杨某某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出租房出来,到老车站买鞋子。当晚22时许,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大姚县西河北路蜻蛉湖公厕门口时,与曹某某驾驶的云******小型轿车追尾。因协商补偿未果,杨某某遂报警,出警民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33mg/100ml,经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19.07mg/100m1。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小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不被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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