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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家属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路由西向东逆行至**酒店附近时,被路人潘某某举报。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带至乌拉特后旗**镇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109.45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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