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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镇**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蒙L*****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道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民医院门口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每lOOml血液中含有107.4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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