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月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LE****号小型轿车沿后巷中心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心大街大统华超市门口路段处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