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6********,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住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12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丹寨县金钟开发区沿金钟大道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杨某某被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6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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