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路**号,住三亚市海棠湾**社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同心家园五期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223国道下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对杨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疑似醉酒,执勤民警随即将杨某某带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杨某某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孙昱
检察官助理: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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