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与开放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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