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014,汉族,**文化,宜春市袁某某***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家住宜春市袁某某***路***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朋友在袁某某**镇一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一杯半左右白酒,20时30分许,杨某某乘坐其朋友车子回到袁某某***小区附近。之后杨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准备回家,22时许行驶至袁某某***路****酒店前路段时被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路检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之后交警带杨某某带至袁某某***医院抽血取样,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化验结果为1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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