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莒县******号,现住莒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棋山镇天宝街驻地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