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站**。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A****T小轿车由某某某行驶到澄城县古徵街八路东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3n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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