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社区**街**号城郊******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社区**街**号城郊******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时35分许,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A*****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968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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