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镇**街道**路**号,现住吉首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皮卡车,从吉首市吉盟天下小区往红旗门方向行驶,车行至镇**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8802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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