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洪某某大槐树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8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SR***号黑色大众轿车,从赵城镇行驶至国道108线旅游路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1.8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